正策关注 | 「私募一哥」离婚纠纷所涉股权股票等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曾经的中国「私募一哥」徐翔先生(简称「男方」)目前可能遭遇婚姻危机,其妻子应莹女士(简称「女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解除婚姻关系;
2. 获取子女抚养权;
3. 夫妻财产依法处理。
根据目前所披露信息显示,本案所涉财产主要为股权和股票,故本文就女方可主张的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家庭关系
根据网传版起诉状显示,男女双方于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简称「结婚登记日」),育有一子。
根据大恒科技相关公告显示,男方之母为郑素贞女士。根据网络媒体报道,男方之父或为徐柏良先生。
财产情况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12月7日,其股东结构为徐翔持股40%、郑素贞55.2%、徐柏良4.48%。
对外投资:上海泽熙添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时间:2015年6月18日
上海泽熙添煦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时间:2015年3月27日
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时间:2013年1月28日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其股东结构为徐柏良99%、郑素贞1%。登记状态: 吊销,未注销。
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成立时间为2010年07月26日,其合伙人为徐柏良、郑素贞。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郑素贞女士持有的大恒科技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29.75%),取得股票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受让128,960,000股。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郑素珍女士持有文峰股份27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14.88%),取得股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取得110,000,000股(14.88%)。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中百35,405,252股(15.779%),取得股票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取得35,204,752股(15.69%),2015年7月10日增持200,500股(0.089%)。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认定徐翔个人财产)持有的东方金钰293,154,984股限售流通股(21.72%),取得股票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取得97,718,328 股(21.72%)。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华丽家族9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5.62%),取得股票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取得9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5.62%)。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等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泽熙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设立「泽熙1期」至「泽熙12期」、「泽煦」、「泽熙增煦」,「瑞金1号」(以下统称泽熙产品)等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同时,徐翔又控制了亲友郑素贞和以泽熙公司员工以及员工亲友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注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徐翔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涉及76个自然人和1个合伙企业。」
根据刑事判决书已披露部分,「徐翔组织实施了全部13起操纵行为,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接盘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获利49亿余元,单独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21亿余元,持有定向增发股票1.4亿余股;王巍积极参与8起操纵行为,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获利6.4亿余元;竺勇参与5起操纵行为。徐翔、王巍、竺勇共同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15亿余元。」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假设男方和女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本文分析如下:
1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男方系婚后取得泽熙公司40%股权,如取得股权之对价并非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可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郑素贞和徐柏良系在男方婚后取得泽熙公司60%股权,女方如需要主张该股权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举证(如代持协议、实际出资等)证明该部分股权实际归男方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纪律处分决定书虽然提及徐翔实际控制泽熙公司,但并没有具体说明徐翔为实际出资人还是通过委托理财、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控制公司股权,故尚不能得出该部分股权归男方的结论。
2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由于西藏公司的股权登记在徐柏良和郑素贞名下,且登记时间为婚后。女方如需要主张该股权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举证证明该部分股权实际归男方所有。
3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由于泽熙资产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在徐柏良和郑素贞名下,且登记时间为婚后。女方如需要主张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举证证明该部分财产份额实际归男方所有。
4大恒科技股票
由于大恒科技股票系郑素贞在男方婚后取得,如女方有证据表明该股票实际为男方所有,并主张认定该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注意如下:
由于该股票被公安机关所冻结,女方还应当核查该部分股票是否被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赃款赃物及其投资收益。如已被认定为赃款赃物,女方应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收入证明、出售房产所得等),证明其购买股票的资金属于夫妻合法财产。
但股票的投资收益部分还是很可能被认定为操作证券市场的犯罪所得,遗憾的是由于该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尚未公布,本文无法进一步分析。
5文峰股份股票
由于文峰股份股票系郑素贞在男方婚后取得,如女方有证据表明该股票实际为男方所有,并主张认定该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股票被公安机关所冻结,所涉问题同大恒科技股票之论述。
6宁波中百股票
由于宁波中百股票系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男方婚后取得,如女方有证据表明该股票实际为男方所有,并主张认定该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股票被公安机关所冻结,所涉问题同大恒科技股票之论述。
7东方金钰股票
根据东方金钰的公告,公安机关在冻结时认定该股票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且取得时间为婚后。故女方如需要证明该部分股票属于夫妻合法财产,所涉问题同大恒科技股票之论述。
8华丽家族股票
由于华丽家族股票系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男方婚后取得,如女方有证据表明该股票实际为男方所有,并主张认定该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股票被公安机关所冻结,所涉问题同大恒科技股票之论述。
如女方无法证明该股票实际为男方所有,由于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分别持有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和1%的财产份额,女方可要求将该部分股票纳入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的净资产评估范围。
据相关网络报道,男方实际掌握的资产规模达200亿,但由于缺乏具体材料依据,故本文无法进一步分析其他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主张财产分割的路径
01
股权部分由于起诉状中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案并不明确,法院将在庭审程序中要求女方对诉请予以明确:
1. 假设泽熙公司章程对股权分割没有特别规定,女方主张泽熙公司40%股权全部或一半的所有权:
(1)男方与女方就此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其他股东郑素贞和徐柏良的意见,处理如下:
a. 其他股东都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女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b.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而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c.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女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2)男方对此不同意的,应对女方进行折价补偿:
a. 双方对折价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男方取得股权,女方取得补偿款;
b. 双方对折价金额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鉴定股权价格;
c. 男方同意鉴定,女方坚持要求取得股权的,则应驳回该部分诉请;
2. 假设泽熙公司章程对股权分割没有特别规定,女方主张泽熙公司40%股权折价款的50%:
(1)男方同意进行折价补偿,双方对折价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男方取得股权,女方取得补偿款;
(2)男方同意进行折价补偿,双方对折价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鉴定股权价格;
(3)男方不同意进行折价补偿的,愿意分割20%股权,则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判令女方享有20%股权还是就股权进行拍卖折价,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4)男方不同意进行折价补偿的,愿意分割20%股权,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是否与女方就同等条件进行协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3. 男方不同意女方取得股权,也不同意对女方进行折价补偿,且不同意进行股权价格鉴定的,在其他股东同意女方成为股东的情况下,部分案例直接对股权按比例进行分割,女方成为公司股东。
02
代持股权、股票部分1. 由于代持股权、股票部分涉及到郑素贞、徐柏良、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第三人之权益,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往往要求女方就代持股权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2. 相关法院应就男方与代持方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股票代持约定,男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该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事实,认定代持股权的投资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同时,根据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是否同意的情况,认定男方是否可取得代持股权的股东资格。
03
刑事所涉财产部分执行1. 本案中男方名下主要财产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冻结,故上述财产中是否包括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有,则如何区分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与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收益)?追缴犯罪所得的范围?执行罚金的范围?都将为本案审理所涉的重要问题。
2. 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开部分可知:
(1)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违法所得人民币93亿余元依法上缴国库,其中徐翔所涉部分「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接盘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获利49亿余元,单独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21亿余元,徐翔、王巍、竺勇共同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15亿余元,共计85亿元。
(2)持有定向增发股票1.4亿余股。
(3)判处徐翔罚金110亿元。
3. 假设女方证明男方用于股票投资的财产为夫妻合法财产,还需判断夫妻合法财产进行股票投资是否也使用了操纵市场的方法?是单独投资还是与犯罪所得混合投资?
(1)如单独投资,且使用操纵市场之方法,其收益部分应属于犯罪所得。
(2)如与其他犯罪所得进行混合投资,且使用了操纵市场之方法,其收益部分应不区分合法财产收益和犯罪所得之收益,均应属于犯罪所得。
(3)如单独投资,未使用操纵市场之方法,则该收益部分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如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票或其收益部分又购买股票的,那么该股票是否包含在1.4亿余定向增发股票,以及是否包括本文所涉的5家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刑事判决书并未涉及该1.4亿余股票的构成,本文无法做出分析。
5. 根据相关规定,如女方认为本案所涉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否则,离婚案件审理法院通常将根据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内容认定相关财产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及其投资收益。
6. 根据相关规定,应以男方个人财产执行刑事判决之罚金。
结语
综上,女方就财产分割应面对如下问题:
1. 刑事案件所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投资收益(现金或股票)中是否涉及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投资收益。
2. 郑素贞、徐柏良、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的相关股权或股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赃款赃物。
3. 相关股权分割是按比例进行实物分割还是折价分割。
4. 女方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以及如何证明股权价值及期限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通过网络所披露的信息,根据《婚姻法》、《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则,就本案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股票的分割路径以及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仅供阅读者参考。
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本文分析结果必然与本案进展有所出入。同时,如网络信息存在不准确之情况,本文分析结果也将受到影响。
附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需要查封、冻结的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编辑 | 孙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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